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32號聲 請 人 李善植 上列聲請人因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部分債權尚待釐清,且有未結訴訟案件,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2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0年5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