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張異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年度建 字第14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7,20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0,448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