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險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照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76,7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77,096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