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林協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1,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2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 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