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卓燦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8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