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展延工期衍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照恩、經濟部水利署、賴建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3號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江明郎 複 代理 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展延工期衍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2年5月5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民國112年4月2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 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