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費用暨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秀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6號 上 訴 人 王秀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歐漢焜、王金居、金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暨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 萬8,782元(計算式:1,442,412元+1,806,370元=3,248,782元)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9,762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