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歐陽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公益傳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公益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公益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欄第五、八至十二、十四、十八至二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記錄及簽到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文,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財團法人公益傳播基金會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召開第1 屆第10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且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公益傳播基金會之董事長,有上揭會議紀錄影本、財團法人公益傳播基金會之新、舊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函等件在卷可稽。審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第5 、8 至12、14、18至20條部分,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除上開准許部分外,如附件新舊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第1 、3 、17、21條,及刪除舊章程第22條部分,或僅係標點符號刪除、調整業務範圍或章程施行程序之文字更正,尚非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與維持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之事項,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