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傅春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傅春美 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 蔡榮騰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複代理人 官翰音律師 王詩瑋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