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林素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忠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春美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 年7月12日本院109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6,91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