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上訴人 張來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 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7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109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方面: ㈠、於原審起訴主張: ⑴、豪門天下管理委員會(下稱豪門天下管委會)於民國84年10月24日於上訴人大雅分行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之存款帳 戶(下稱系爭存款帳戶),為上訴人之存款戶,並於105年2月5日起以原證一所示之印鑑作為留存印鑑(下稱舊印鑑) ,惟豪門天下管委會以印鑑掛失為由,於106年1月24日向上訴人大雅分行申請變更如原證二所示之印鑑樣式(下稱新印鑑)。 ⑵、被上訴人於系爭存款帳戶於106年1月24日辦理印鑑掛失時,已擔任豪門天下管委會之總幹事,知悉豪門天下管委會於 106年1月24日向上訴人大雅分行辦理印鑑掛失之情事,並於107年間仍擔任豪門天下管委會總幹事。嗣於108年1月間, 經豪門天下管委會改選後之新任主委即訴外人李麗璟及總幹事即訴外人鍾報耀清查前任管委會帳目,並向上訴人調閱被上訴人經手之交易明細資料時,發覺被上訴人於106年7月5 日提領新臺幣(下同)24萬元(下稱系爭24萬元)、106年7月6日提領3筆金額分別為10,970元、4,970元及46,270元, 然被上訴人於上開4筆款項之取款憑條上所蓋用之「豪門天 下管理委員會」之印鑑,並非豪門天下管委會申請變更後之新印鑑,而係蓋用變更前之舊印鑑。為此,豪門天下管委會乃主張上開4筆款項之提領對其不生效力,要求上訴人退還 。經上訴人與豪門天下管委會溝通後,因被上訴人於106年7月6日提領之3筆款項所分別匯入之吉承日電股份有限公司、峻興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及國霖科技有限公司,均為豪門天下管委會每月固定支出之款項,故上訴人與豪門天下管委會同意達成和解,僅由上訴人退還被上訴人於106年7月5日所提 領之24萬元予豪門天下管委會,上訴人並於108年4月3日支 付完畢。經查,被上訴人於擔任豪門天下管委會總幹事期間,即經常持豪門天下管委會之印鑑前往上訴人大雅分行取款,亦知悉豪門天下管委會向上訴人大雅分行辦理印鑑掛失之情事,且被上訴人於領取前開4筆款項前之106年6月5日,亦曾使用新印鑑領取100,500元,顯見被上訴人對於持用舊印 鑑向上訴人詐領上開4筆款項之行為,知之甚稔。是被上訴 人所為不僅以觸犯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亦侵害上訴人財產權,又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詐領款項,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上訴人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⑶、系爭24萬元係由被上訴人持已掛失之「豪門天下管理委員會」舊印鑑所蓋用之取款憑條所提領,又被上訴人既持印文不符之取款憑條向上訴人領取24萬,且豪門天下管委會事後又不承認被上訴人之領款行為,則縱上開取款憑條上之印文非被上訴人所蓋用,然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既為 領款項之人,縱使被上訴人所持印文不符合之取款憑條,取款憑條上之印文並非被上訴人蓋印,然仍應與蓋用印文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 ㈡、於本審補充陳述: ⑴、除本案所爭議之4筆提領日期為106年7月5日及106年7月6日 之款項外,被上訴人曾於上開4筆提領日期之前,亦曾有使 用舊印鑑提領而衍生爭議之情況,故被上訴人並無原判決所稱:「不可能知悉所蓋印鑑章是否真正」之情事,且在被上訴人領取上開4筆款項前之106年6月5日,被上訴人亦曾使用新印鑑領取100,500元,顯見被上訴人對於持用已掛失之「 豪門天下管理委員會」舊印鑑於106年7月5日及7月6日向上 訴人領取上開4筆款項之行為,知之甚稔。被上訴人既持印 文不符之取款憑條向上訴人領取24萬元,且豪門天下管委會事後又不承認被上訴人之領款行為,則縱上開取款憑條上之印文非被上訴人所蓋用,然為實際提領行為人之被上訴人,實形同為蓋用印文之人取款之車手,則依民法第185條規定 ,仍應與蓋用印文之人,對上訴人負擔連帶損害賠償之責。⑵、被上訴人領取系爭24萬元後,係代理豪門天下管委會將之匯給居旺工程行。被上訴人上開匯款行為,係被上訴人與豪門天下管委會間之關係,與上訴人根本無涉,被上訴人既為向上訴人領取系爭24萬元款項之人,被上訴人即屬受有利益,而不得謂被上訴人並無因此得利。 ⑶、並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於原審辯稱: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於106年6月至7月擔任豪 門天下管委會總幹事期間有涉及刑事偽造文書及詐欺罪嫌,亦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所受之利益,惟上訴人所述已嚴重妨害被上訴人人格名譽之權,相關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2579號為不起訴處分。上訴人縱有損害亦非被上訴人所侵害,自無賠償責任可言。 ㈡、於本審補充陳述:被上訴人係於106年5月25日任職,6月5日之100,500元取款條並非被上訴人製作,筆跡亦非被上訴人 之字跡,上面之印鑑章亦非被上訴人用印,總幹事並不會保管大小章。取款條是交接時前任總幹事所轉交,係為支付現場管理員及清潔人員之薪水,五月份財報亦是前任總幹事製作,由被上訴人領取款項。六月份之薪資及相關匯款則是由被上訴人製作,但取款憑條之印章則由主委及監委用印,蓋好印章之後才交付。至銀行窗口領款時,銀行認為無問題才會將款項交付,審核印鑑本來就是銀行應該做的。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同意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98至99頁)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於106年5月25日至107年10月19日為豪門天下管委 會之社區總幹事。 ⒉豪門天下管委會於84年10月24日在上訴人大雅分行開立系爭存款帳戶,且於105年2月5日起留存原證一舊印鑑在上訴人 大雅分行;嗣於106年1月24日豪門天下管委會以舊印鑑掛失為由向上訴人大雅分行申請變更為原證二之新印鑑。 ⒊被上訴人於106年7月5日持蓋有「豪門天下管理委員會」舊 印鑑印文、「張偉卿」印鑑印文之取款憑條,自系爭存款帳戶提領24萬元,同年月6日復提領3筆金額分別為10,790元、4,970元、46,270元。 ⒋第3項提領之24萬元,於提款同日以豪門天下管委會名義匯 入居旺工程行帳戶;另10,790元、4,970元、46,270元,於 提款同日由被上訴人以豪門天下管委會名義匯入訴外人吉承日電股份有限公司、峻興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及國霖科技有限公司帳戶做支付社區相關必要費用。 ⒌被上訴人因上開提領、匯款行為,經豪門天下管委會提起偽造文書、侵占、背信等告訴,嗣經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 第12579號(下稱108偵12579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㈡、爭點: ⒈系爭24萬元之取款憑條上之「豪門天下管理委員會」舊印鑑印文是否為被上訴人所蓋用?被上訴人是否知悉該印文與新印鑑不符? ⒉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2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系爭存款帳戶在106年1月24日已更換新印鑑,仍於取款憑條上蓋舊印鑑,並持之向上訴人詐領24萬元,應負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責任,縱舊印鑑非其 所蓋,其為提領之車手,亦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負共同 侵權行為責任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無故意過失,則其非侵權行為人,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 ㈡、查,豪門天下管委會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使用電腦等刑事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257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依據該案偵查中之證人即豪門天下管委會前主委張偉卿證稱:「(張來福曾否保管過社區大小章?)沒有」、「(任用聘書上所留存的這套大小章及告證二銀行印鑑卡上面這套大小章是不是張來福所偽刻的,還是這是你們主、監委保管的大小章?)印鑑卡上的大小章應該是我跟李志聰帶去蓋的,這個大章應該是我帶去蓋的,任用聘書上的那顆應該是我帶去蓋的,印鑑卡應該是我去蓋的」、「(提示告證二、三、四,這上面有四張取款憑條,上面的社區大小章是不是張來福擅自偽蓋盜蓋?)上面的小章都是我親自蓋的,大章都是監委蓋的,張來福沒有章,所以可以確定不是他蓋的。」等語;另證人即豪門天下管委員前監委黃添順證稱:「(提示任用聘書正本,上面社區管委會大小章是誰蓋用的?)那個小章是張偉卿本人親自蓋的,那是私章,這上面的大章是我蓋的,是在管理室蓋的,但沒有印象當時的場合是怎麼樣,我105年當主委時主委的私章也是我個人保管的私章, 我是根據慣例推定。」「我們蓋章時張來福已簽好,我們就交給總幹事,至於是哪一個辦的我記不得了。」「在我105 年當主委時,就我所知社區就有2顆大章,1顆比較大就是有缺角那個,這顆就是銀行印鑑章,就是任用聘書上這顆,另一顆大章不知道放在哪一個委員那裡。有檢察官問的這件事,那時是總幹事張來福電話通知我,跟我講銀行印鑑發生問題,約我到台中銀行那裡,就是帶自己保管的那顆大章,當時張偉卿及張來福及我三人在那邊,我們就找銀行的行員問說你的印鑑錯了為什麼還可以領錢,就是這樣。我也帶我的大章去,我們就跟銀行說大印蓋錯了還可以領錢嗎,銀行就拿所有取款條拿出來對,確認我保管的那顆才是印鑑大章,我不記得張偉卿是否有帶大章去,我去看時有拿取款條來對,那個章是錯的章,我拿的那個印章跟取款條的章是不同的,至於錯的那顆印章是誰保管的我不清楚,離開銀行之後張偉卿有在我們委員群組裡面張貼一張一顆社區大章的照片,他說管委會只可以有一顆大章,不可以有二顆大章這樣會亂,是張偉卿及張來福有在管理室作廢掉另外一顆大章,由張偉卿將照片發到群組裡。」、「104年搬來時105年當主委時,本來那個小的大章是放在管理室由總幹事保管,因為有些公告要蓋章,這個是拿來當便章用,後來李志聰當總幹事時,他說這顆小的大章是要放在主委這裡,他再蓋個橢圓的當便章,李志聰是105年我聘用的。」、「(所以社區所有要 提款的取款憑條是不是都要由主、監委蓋用大小章後,總幹事才會去做取款的動作?)對。」等語;另證人李志聰證稱:「(在你擔任總幹事期間就你所知社區是否有2顆大章? )我在一般社區章有2顆,1顆是主監財保管的,1顆是便章 ,在這社區便章是我保管,印鑑章不是監委就是主委保管。」「(任用聘書上的大小章是誰蓋的?)大小章應該都是要由持章的人來蓋,應該是委員會蓋的,不可能是張來福蓋的。」等語(參108偵12579號不起訴處分書)。則依據上開證人之證詞,豪門天下管委會之大、小印鑑章均非由被上訴人保管,系爭存款帳戶之取款憑條亦係主、監委分別蓋大、小章之後,再交由總幹事即被上訴人前往銀行提款,顯見系爭24萬元取款憑條上之舊印鑑章,並非被上訴人所蓋甚明。再者,又據上開證人所證,被上訴人既未曾保管銀行大、小印鑑章,究其對於系爭存款帳戶之印鑑印文,與取款憑條上所蓋之印文是否相符乙節,是否確實知情,已屬有疑。況且,銀行承辦人員於交付款項前,必會核對取款憑條上之印文與印鑑印文是否相符,此為銀行依據與存戶之消費寄託關係及內部規定之必要程序,亦為一般社會合理之人所知悉之事實。而觀之本件被上訴人在106年7月5、6日持4張取款憑條所 提領者,均係支付豪門天下管委會應付給廠商之款項,且金額不大,倘若被上訴人明知取款憑條上之印文與留存印鑑不符,應無甘冒遭懷疑詐領之風險而執意為之之可能。是系爭24萬元取款憑條上之大印鑑印文既非被上訴人所蓋,且亦無證據足證被上訴人知悉有印鑑印文不符之情事,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施用詐術領款,而有侵權行為之事實,已無足採。再者,被上訴人既未曾保管大、小印鑑章,悉由主、監委於取款憑條蓋畢後,交由被上訴人前往提領,則被上訴人對於取款憑條上之印文是否與印鑑相符乙節,並未負有注意義務,則被上訴人受豪門天下管委會委託持上開取款憑條提領系爭24萬元乙節,尚無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云云,均無足採。又上訴人雖以被上訴人曾在106年6月5日持蓋有新印鑑之取 款憑條提領100,500元,被上訴人對於106年7月5日以舊印鑑提領系爭24萬元乙節,應知之甚詳云云。然而,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僅係在豪門天下管委會之主、監在取款憑條上蓋章後,將取款憑條交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既無印鑑章,亦無注意或核對印文是否相符之義務,被上訴人僅係依指示行事,未曾注意106年6月5日取款憑條上之印文與同年7月5日之 取款憑條上之印文不同乙節,亦有可能,尚難僅以被上訴人先前曾持蓋新印鑑之取款憑條,即推認其明知印鑑不符而為領款之事實,故而上訴人前揭主張,亦無足採。 ㈢、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提領系爭24萬元,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上訴人。惟按上訴人與活期存款存戶之豪門天下管委會為消費寄託之關係,被上訴人受豪門天下管委會之委託提領消費寄託款項,為豪門天下管委會之代理人。而被上訴人於106年7月5日提領系 爭24萬元後,於同日以豪門天下管委會名義匯入居旺工程行帳戶乙節,有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為證(見原審卷第29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再依據證人張偉卿於上開偵查案件中證稱:「(是否有經過你們主監委同意才匯款?)一定是上面有蓋章,張來福才能去辦理匯款。」「(在主監委指示張來福付款前是否有辦理驗收?)我找黃添順,好像還有蕭麗珠,有3、4個人上去看,就是用看的方式確認驗收,我們驗收完後再指示張來福辦理付款。」「這些付給居旺的錢都是經過管委會同意。」等語,及證人黃添順證稱:「頂樓我跟張偉卿及張來福有去辦理驗收...」「(總 之居旺工程行有工程款都是經過你們委員准許,所以才去執行付款的?)是。」等語(見108偵12579號不起訴處分書),足見被上訴人提領系爭24萬元,及於同日匯款予居旺工程行,均經豪門天下管委會之授權而為。既然被上訴人係代理豪門天下管委會提領消費寄託款項,則受領(受益)之人實為豪門天下管委會,而非被上訴人,何況,被上訴人依豪門天下管委會之授權及指示,將領得之款項,匯予居旺工程行做為給付工程款之用,更無受益可言。是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受有不當利益,請求返還云云,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審認上訴人請求為無理由,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