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楊連發 被 告 德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杰 被 告 楊育偉 楊長杰 楊詠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於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