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