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 告 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0,8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 繳裁判費44,5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4,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