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製作拍賣圖錄費及委託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琪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葉孝順間給付製作拍賣圖錄費及委託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