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爵馬建材有限公司 原 告 蘇詠祺 被 告 臺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昇 被 告 群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祖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0157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