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台灣上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登友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2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