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龍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7,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