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固為關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但於上述訴之主觀預備合併情形者,亦得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之償還必要費用請求權及委任契約之報酬請求權,以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為先位被告,先位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483,448元。復以上開請求權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備 位被告,備位聲明請求給付5,483,448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以5,483,448元為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