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劉瑞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38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所提出之請款單為「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義,原告應另陳報以個人名義起訴之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