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被 告 楊明忠 楊冬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0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上開不 動產1/3拍定之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89,200元(計算式:129,200+52,000+308,000=489,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