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8號原 告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