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05號原 告 陳瑞章 陳瑞智 陳淑蘭 趙陳惠蘭 陳瓊蘭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余台生 被 告 王元亨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西區後壠子段213-0002、213-0003、210-0073、210-0083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2,9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1,000元面積(83+75+97+5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75/1000+175/1000+100/1000+100/1000+100/ 1000)=12,132,9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8,832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