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婉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875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潘瑜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