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張渝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提出起訴狀記載,其中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44,000元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則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50元(計算式:4,850+3,000=78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