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13號原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康豪、何朝淵、李曉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8,5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