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9號 原 告 欣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源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2,088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