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2號 原 告 吳聰杰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律師 被 告 陳屏如 袁大雅(即袁鼎勝、袁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移轉資本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主張之請求權基礎不同,惟先位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陳屏如應將永玥國際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移轉予被告袁大雅;先位、備位聲明間,核屬選擇之關係,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