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3號原 告 姚登桂 被 告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385元( 含資遣費400,420元及退休金158,96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040元(計算式:6,060元×2/3=4,040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計算式:6,060元-4,040元=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 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