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 原告與被告貝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萬3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0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