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利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簡宏霖 陳燦楹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投資利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1,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101 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