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賢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勁捷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599,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0,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