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冠侶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正璋即瀧盛餐飲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65,714元,應徵裁判費59,1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