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范綱智即大道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因給付債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大江綠色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