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丞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良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盛技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