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李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1,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