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 告 超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 萬2,9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