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被 告 陳仙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甫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經拍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拍定價格應接近真實市價,系爭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為9/2000,拍定價格新臺幣(下同)615,000 元,又同段579 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六樓16號拍定價格308,000 元,同段593 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六樓15號拍定價格260,000 元,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83,000 元(615,000+308,000+260,000=1,183,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