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彥彬 訴訟代理人 葉玟妤律師 被 告 何秉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此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先位之訴,原告於第一、二項聲明,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給付原告楊彥彬2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00萬元;聲明第三、四項則請求被告應將所為於網站上之評論刪除,並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另於備位之訴,原告楊彥彬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及請求被告應將網站上之評論刪除及刊登道歉啟事。原告先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較備位請求為高,應依先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定裁判費。原告先位之訴,就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另請求被告應將所為於網站上之評論刪除,並於網站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其訴訟目的均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準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73,300元【計算式:70,300元+3,000元=73,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