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吳慧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萬8577元,應繳裁判費19萬6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6,4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