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楊連發 楊華誌 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發 被 告 詹義郎 楊長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詹義郎與原告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參照);又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