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趙耕鈺即唯立工程行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鼎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72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40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