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文岳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吳慧君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555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6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