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賴菲利 彭美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玉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李容榕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