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1號原 告 黃俊益即鑫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上原告因違反契約事件,對被告劉豐億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