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479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被 告 侯賜欽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賴昭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2,40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方圓室內設計裝潢行(下稱方圓裝潢行)」之經營人,被告自民國104年間起,向訴外人盧新彬承 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西側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作為存放裝潢材料之倉庫使用,為系爭房屋之使用人。詎被告身為系爭房屋之使用人,本應注意戶內使用蚊香之安全,以免未熄滅的微小火源繼續蓄熱引發造成火災發生,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在方圓裝潢行之中段鋸台附近使用之蚊香尚未完全熄滅,且旁邊置有木屑、木材薄板等易燃物時,即於107年10月29日 下午逕自離開方圓裝潢行,任令蚊香悶燒。嗣於107年10月 30日1時7分許,因系爭房屋內之蚊香蓄熱悶燒,引燃旁邊易燃物等媒介物質,而自系爭房屋開始起火燃燒引發火災,致停放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前、訴外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格上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下稱系爭貨車)燒燬,是被告自應對格上公司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格上公司前以系爭貨車為保險標的,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原告於系爭貨車因上開火災事故而燒燬後,已賠付格上公司新臺幣(下同)932,400元,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 原告自得代位格上公司向被告求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系 爭貨車滅失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2,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107年10月30日1時7分許發生於臺中市北屯區環 中路1段之火災事故(下稱系爭火災事故)波及範圍大,而 依另案即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115號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 事案件)中證人盧滄紳、呂益豐之證述,可知系爭火災事故發生時,系爭房屋尚未起火,故本件無法僅憑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鑑定書逕認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戶係系爭房屋。此外,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後,並無法確認系爭火災事故是否係因系爭房屋內蚊香延燒所致,且被告並未點燃系爭房屋內之蚊香,亦於離開系爭房屋前巡視確認電源線有無拔除、是否有點燃蚊香,並清理垃圾及木屑,是被告已盡防免火災發生之注意義務,即無原告所指之過失不作為侵權行為,原告之請求應無理由。縱認被告對於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然被告於系爭火災事故發生後已立即通知系爭貨車之使用人即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玄公司),惟因文玄公司未於第一時間移動系爭貨車,始致系爭貨車滅失,故系爭貨車之滅失與系爭火災事故應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18至219頁): 1.被告經營方圓裝潢行,自104年間起,向盧新彬承系爭房屋 ,作為存放裝潢材料之倉庫使用,為系爭房屋之使用人。 2.格上公司前以系爭貨車為保險標的,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原告於系爭貨車因系爭火災事故而燒燬後,已賠付格上公司932,400元。 3.系爭貨車滅失時之財產價值為932,400元。 ㈡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19頁): 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規定,訴請被 告賠償系爭貨車滅失之損害932,400元,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此在毫無關係之當事人(陌生人)間,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經營商店者,既開啟往來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基於侵權行為法旨在防範危險之原則,對於其管領能力範圍內之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自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之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於設施損壞時,可預期發生危險,除應儘速(通知)修復,於修復前,並應採取適當措施(或固定、或隔離,至少應設置警告標示),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其未為此應盡之義務,即有過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判決意旨 參照)。原告主張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1.系爭火災事故發生後,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派員救災、勘查現場,並對火災原因進行調查後,作成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系爭鑑定書),有系爭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728號卷【下 稱偵卷】㈠第35至341頁、卷㈡第3至55頁)。 2.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戶為系爭房屋: ⑴系爭鑑定書研判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戶為系爭房屋,理由略以(見偵卷㈠第40至48頁): ①鳥瞰災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系爭房屋屋頂受燒燻黑以系爭房屋屋頂變色嚴重跡象,北側屋簷下方加蓋烤漆浪板屋頂、外牆建築物均為332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承租,呈愈往西 側塌陷嚴重;接續為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 司貼紙部】、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366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366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受燒塌 陷,現場由消防員動用挖土機開挖搶救。 ②勘察火災現場外觀: A.南側:環中路1段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號西側【 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 、系爭房屋,雨遮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及鐵捲大門開口均為消防員搶救需要破壞所致,系爭房屋鐵皮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嚴重跡象;系爭房屋西側上方為烤漆浪板、下方為水泥板外牆與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有限公司】東側烤漆浪板外牆以約40公分小水溝間隔;環中路1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烤漆浪板牆面雨遮以上受燒塌陷,鐵捲大門受燒變色、變形,鋼質側門開口為消防員搶救破壞拆卸所致。 B.環中路1段366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環中路1段366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受燒塌陷,消防員動用挖土機開挖西南側搶救情形。 C.北側:均為烤漆浪板外牆,東側段屋簷下方加蓋部分為環中路1段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承租,呈愈往西側塌陷嚴重跡象,環中路1段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牆面高處受燒燻黑,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受燒輕微, 系爭房屋外牆受燒嚴重,因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 有限公司】辦公室塌陷致烤漆浪板牆面向外翻掀呈開口狀態;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及366號北側【 東方風工程行】外牆受燒變色、變形、塌陷;系爭房屋西側上方為烤漆浪板、下方為水泥板外牆與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有限公司】東側烤漆浪板外牆以約40公分小水溝間隔。D.東側:環中路1段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烤漆浪板外牆上半段受燒燻黑變色,下半段大致完好。 ③勘察災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北側烤漆浪板外牆上半段受燒燻黑;下半段與環中路1段 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倉庫1、2南側共 用牆面包覆於內側;南側烤漆浪板外牆受燒燻黑,鋁門上方玻璃受燒破裂、部分掉落,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燒燒損、燒失,低處完好;雨遮受燒燻黑;西側烤漆浪板牆面、鐵質貨架及木質框條呈高處受燒燻黑跡象;西北側及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跡象;北側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夾層鐵架受燒變形,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殘餘物殘留地板面;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木質框條呈高處受燒碳化、燻黑,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斜向火流跡象;雜物間、辦公室:木質裝潢、內部物品呈表層受燒燻黑、碳化燒熔,木質裝潢牆面呈高處受燒燒損;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程度事實分析:以西北側受燒、燒損嚴重,且為連棟人字樑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建築物近屋頂端橫樑空隙造成高溫煙流流竄,研判火煙流來自西側(332號西 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④勘察災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A.外觀北側倉庫1、2、水塔間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呈東側輕微、西側嚴重跡象,北側辦公室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呈東側受燒燻黑、變色,愈往西側變形塌陷嚴重;印刷部西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鐵質置物 架、機台受燒燻黑,近門口處雜物、紙張散落地面,呈表層受燒碳化、燒損跡象,西北側上半段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跡象,北側烤漆浪板牆面西側上半段受燒變形嚴重,東北側與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 形嚴重,東南側輕微;辦公室東北側夾層下方烤漆浪板牆面、辦公桌、印表機、鐵質置物架受燒燻黑、變色,東側烤漆浪板牆面、鐵質門板受燒變色呈夾層下方嚴重、夾層上方輕微跡象,東南側與印刷部北側共用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色,窗戶受燒掉落,鐵質置物架受燒變色、變形,西側段烤漆浪板屋頂、夾層受燒變色、變形、塌陷,拆卸後見南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北側烤漆浪板共 用牆面受燒部分仍保持表漆原色,與系爭房屋北側烤漆浪板共用牆面下半段受燒變色、燒損嚴重跡象,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夾層塌陷擠壓,切除夾層及部分骨架後呈受燒變色、變形、燒損嚴重,西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部分保持原色等燃燒後火流跡象。 B.調閱臺中市○○區○○路00○0號【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監視器顯示:標準時間10月30日1時7分15秒,台74號道路橋墩北側,見火光竄出。 C.調閱自設連動捷揚保全公司差動式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火警發報時間為107年10月30日1時9分22秒以後火警感知發報等資 訊,顯示上述B.火災出現火光時間明顯早於火警警報訊息。D.綜合上述A.至C.燃燒後火流跡象、調閱監視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保全系統:以災戶印刷部西北側受燒、燒損嚴重,研判災戶印刷部係為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人字樑 連棟烤漆浪板屋頂、共用牆面建築物近屋頂端橫樑空隙造成高溫煙流流竄及辦公室、夾層連通開口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另災戶辦公室以夾層下層西南側與系爭房屋北側烤漆浪板共用牆面受燒燒損最為嚴重,研判災戶辦公室係受南側(系爭房屋)輻射及傳導熱延燒所致。 ⑤勘察災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琦美鋁框五金行】: A.外觀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室內鋁門受燒燒損、燒失呈西側嚴重跡象;西側與系爭房屋共用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及鐵質置物架受燒變色,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燒失,中間段牆面受燒燻黑、變色,電源開關箱經查未連接電源、無使用狀態,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燒失嚴重對應位置為系爭房屋東側鋸台附近,向內數第4支鐵質貨架對 應位置為系爭房屋夾層南側端,以北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木質框條受燒碳化、燒損嚴重;北側、東側與332號西側 【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瓣公室、印刷部共用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變形,木質框條受燒燒損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跡象;綜合上述燃燒火流跡象:以西側中間段與系爭房屋烤漆浪板共用牆面受燒燒損最為嚴重。 B.查訪報案人捷揚保全公司保全人員賴品睿先生於第一次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47頁):「我到達火災現場時, 我看到環中路1段338號建築物西側屋頂有火光及冒出大量黑色濃煙,我立即打119電話報案,當時站在建築物的正前方 (南側),我沒辦法確定起火火勢的位置,也沒辦法看見建築物後側情形…」;於第二次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69至171頁):「…到達現場,發現系爭房屋屋頂有火光跡象,在報案的同時,又發現系爭房屋鐵捲門下方有約15至20公分的開口,可看見系爭房屋內部有橘紅色火舌,報案結束後就看見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的鐵捲門也有上升動作(50至60公分高)」。 C.消防員到場搶救時拍攝延燒情形: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火光竄出;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比對為雨遮上方小型窗戶泛出小火光亮點(紅圈處);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另環中路1段 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外觀尚完 好;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及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雨遮上方小型窗戶竄出火光;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及屋頂西側泛出大片火光,環中路1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鋼質側門底部及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泛出火光。 D.綜合上述A.至C.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報案人談話筆錄、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分析:研判災戶係受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火煙流來自西側(系爭房屋)。 ⑥勘察災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文玄企業有限公司】及環中路1段366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 A.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建築物受燒燒損嚴重,消防員搶救動用重型機具拆除。 B.消防員到場搶救時拍攝延燒情形: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火光竄出;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比對為雨遮上方小型窗戶泛出小火光亮點(紅圈處);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另環中路1段 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外觀尚完 好;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及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雨遮上方小型窗戶竄出火光;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及屋頂西側泛出大片火光,環中路1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鋼質側門底部及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泛出火光;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往西數第3道鐵捲大門 底部泛些微火光,環中路1段356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鐵捲大門、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 東側第一道鐵捲大門泛紅、第二、三鐵捲大門之側門底部及屋簷泛出火光;消防人員以圓盤切割器切割環中路1段366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側鐵捲大門、射水搶救及火勢漫延情形。 C.綜合上述A.至B.燃燒後狀況、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分析:研判災戶係受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火煙流來自東側(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 ⑦勘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 A.外觀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輕微變色、塌陷;西側與366號 【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366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 共用烤漆浪板牆面、連棟屋頂受燒燒損、塌陷,消防搶救人員動用重型機具開挖;南側雨遮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塌陷,鐵捲大門受燒變色;東側中段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塌陷,未塌陷屋頂部分呈東北側較東南側356號東側【汶德電 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受燒變色輕微跡象;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及室內受燒燒損嚴重,開挖後基地裸露;東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系爭房屋各自以烤漆浪板及水泥板牆面間隔,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塌陷,殘存鐵架骨架裸露,近東側牆面中間段地板面殘留紙類表面燃燒;綜合上述燃燒後跡象顯示:災戶南、北側烤漆浪板牆面、鐵捲大門、雨遮外觀及殘存東北側屋頂受燒輕微變色情形,以東側烤漆浪板牆面中間段受燒燒損嚴重。 B.查訪報案人捷揚保全公司保全人員賴品睿先生於第一次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47頁):「…環中路1段338號等 建築物火災案,造成本公司客戶的保全系統發報火警異常訊號,我是到場巡視的保全人員也是報案人,…我到達火災現場時,我看到系爭房屋屋頂有火光及冒出大量黑色濃煙,我立即打119電話報案,當時站在建築物的正前方(南側), 我沒辦法確定起火火勢的位置,也沒辦法看見建築物後側情形…。」;於第二次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69至171頁):「…我10月29日22時30分至隔(30)日10時30分執行保全巡邏勤務,當時在瀋陽路與昌平路口接獲捷揚保全公司管制中心於上述火警地址有火警訊息發報,我立即前往查看狀況,約6分鐘到達現場,發現系爭房屋屋頂有火光跡象, 在報案的同時,又發現系爭房屋鐵捲門下方有約15至20公分的開口,可看見系爭房屋內部有橘紅色火舌,報案結束後就看見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的鐵捲門也有上升動作(50至60公分高)。…我們管制中心有2個受理席及主螢幕 ,同一時間有2位管制人員上線,盜警及火警都是在同一個 螢幕連動顯示;盜警有分區警示,目前332號西側(汶德電 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火警警報為6個差動式警報器,為同 一迴路,只要有火警警報就會發報,但無法分辨出是哪一個警報器發出。…由受理席人員每天比對中原標準時間,以手動設定電腦時間,系統會同步校正」。 C.消防員到場搶救時拍攝延燒情形: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火光竄出;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比對為雨遮上方小型窗戶泛出小火光亮點(紅圈處);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另環中路1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外觀尚完好;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及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雨遮上方小型窗戶竄出火光;系爭房屋鐵捲大門前及屋頂西側泛出大片火光,環中路1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鋼質側門底部及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大門昇起約50公分泛出火光。 D.綜合上述A.至C.燃燒後狀況、報案人筆錄、消防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研判災戶建築樑柱為鐵架結構,受燒後自然較東側系爭房屋之鋼骨結構容易塌陷,且以與東側系爭房屋兩戶間各自均有烤漆浪板牆面,以約40公分小水溝間隔,延燒自需一定時間蓄熱、傳導、輻射,依系爭房屋大門前於保全人員到場後竄出火光,災戶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遲 至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顯示陸續由高處延燒至南側烤漆浪板牆面、鐵捲大門並持續向西側延燒等時序分析:災戶係受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火煙流來自東側(系爭房屋)。⑧勘察環中路1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外觀東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系爭房屋各自以烤漆浪板、水泥板牆面間隔,北側殘存磚塊處為北側後門位置,西側與356號【思高樂有限公司】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燒損, 搶救需要消防搶救人員動用重型機具拆卸不復存;烤漆浪板屋頂南側段受燒變色變形嚴重向西側傾斜;室內受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塌陷掩沒,紙材原料散落地面;綜合燃燒後狀況、報案人筆錄及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拍攝照片,研判災戶係受高溫火煙流延燒所致,火勢來自西側、北側(356號【思高 樂股份有限公司】)。 ⑨勘察系爭房屋有相對較嚴重燒損情形。 ⑩依據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八救災救護大隊四平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見偵卷㈠第101至103頁): A.依「到達時狀況㈡、㈢」所述:…搶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現場為連棟鐵皮,發現系爭房屋雨遮前已冒出大量灰黑色濃煙及橘紅色火舌竄出,無特殊臭味也無爆炸等特殊狀況;環中路1段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西側【汶德電腦事務 用品有限公司】、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系爭房屋、 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366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鐵捲門為關閉狀態,366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南側鐵捲 門有開啟,室內電源處於通電使用狀態。 B.依「搶救時狀況㈠、㈢」所述:救災車組到達現場時,發現系爭房屋已有橘紅色火光竄出以及冒出大量黑色濃煙,四平分隊人員佈署水線至系爭房屋射水搶救,認定有快速延燒之虞,將水線延伸至366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側實 施周界防護,支援單位潭子分隊則由環中路1段338號東側佈署水線搶救,頭家厝分隊由338號西側佈署水線進行射水搶 救,陸續支援分隊佈署加入搶救;大隊組長柯俊榕獲332號 西側關係人杜政勳先生要求前往災戶北側察看及佈署,見火勢均已擴大,後指派潭子分隊佈線及破壞332號西側【汶德 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北側倉庫1、2、辦公室後門及搶救。…初期搶救時頭家厝分隊破壞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及系爭房屋鐵捲門,潭子分隊依序由環中路1段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環中路1段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使用砂輪切割器破壞鐵捲門進行搶救,搶救過程中進行殘火處理時,因環中路1段356、366號經高溫 及長時間燃燒後塌陷,大隊人員調派重機具【侑金股份有限公司】至現場協助處理,重機具由環中路1段366號【文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往北側環中路1段366號北側【東方風工程行】,再往東側環中路1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挖掘作業以利後續殘火處理,另重機具挖掘環中路1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 限公司】、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正面烤漆浪板牆面近 屋頂段進行排煙作業,未移動現場物品擺設。 ⑪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保全火警警報、監視器畫面、消防人員到場拍攝照片、出動觀察紀錄與關係人談話筆錄內容分析,認系爭房屋為起火戶。 ⑵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32號西側、338號、338號西側、356號東側、356號、366號、366號北側等 房屋所在位置如系爭火災事故現場平面圖所示(見偵卷㈠第217頁)。衡諸系爭房屋有相對較嚴重之燒損情形;同段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西北側受燒狀況較為嚴重,可知同段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起火原因係受同段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之火勢延燒所致;同段332號西 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以西北側受燒狀況嚴重,且以辦公室內夾層下層西南側與系爭房屋北側烤漆浪板共用牆面受燒、燒損狀況最為嚴重,可知同段332號西側【汶德 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起火原因係受系爭房屋之火勢延燒所致;同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以西側中間段與係爭 房屋烤漆浪板共用牆面受燒、燒損狀況最為嚴重,可知同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起火原因係受系爭房屋之火勢延 燒所致;同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 部】西側與同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共用烤漆浪 板牆面受燒、燒損,烤漆浪板屋頂南側段受燒變色變形、嚴重向西側傾斜,可知同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 限公司貼紙部】起火原因係受同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 公司】之火勢延燒所致;同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東側烤漆浪板牆面中間段受燒燒損嚴重,且系爭房屋火光竄出時,同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僅有雨遮上 方小型窗戶泛出小火光亮點,可知同段356號【思高樂股份 有限公司】起火原因係受系爭房屋之火勢延燒所致等情,有系爭火災事故現場照片、位置圖足證(見偵卷㈠第225至341頁、卷㈡第3至33頁)。參以: ①證人賴品睿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時證稱:我於107年10月30 日1時14分許抵達系爭火災事故現場,看到系爭房屋上方有 冒煙及火光,其他兩側之同段366號、332號房屋都還沒有起火,而且我看到系爭房屋之鐵捲門已經拉起10至15公分之高度,大概3分鐘後也看到隔壁同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鐵捲門慢慢拉起等語(見偵卷㈠第17至18頁)、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7年10月30日1時14分許抵達系爭火災事故現場,我發現黑煙是從系爭房屋出來的,我將車子停在系爭房屋門口,再過一、兩分鐘我就看到有電線走火、短路的情形,也可以看到系爭房屋屋頂有火光,我就馬上報警了,我可以確認黑煙是從系爭房屋跑出來的,一開始火是往琦美及汶德燒的,因為當時風勢是這樣,後來消防局來的時候,火勢改往356房屋那邊,這些消防局的人有看到,也有記錄等語(見 偵卷㈡第17至18頁)。 ②證人郭佩伶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時證稱:我約於107年10月 30日2時許抵達系爭火災事故現場,看到同段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332號【琦美鋁框五金行】、系爭房屋正後方 已燃燒,熊熊大火後來才蔓延到全部等語(見偵卷㈠第23至25頁)。 ③證人呂益豐於另案刑事案件警詢時證稱:我是同段338號【 琦美鋁框五金行】老闆,我約於107年10月30日1點多抵達系爭火災事故現場,看到同段366號、356號房屋已經熊熊大火,以系爭房屋為分界點,尚未延燒到我們這邊,但是因為後方還有鐵皮屋,我有看到我們公司後方系爭房屋後面有火光,我到現場時,也有看到系爭房屋後面有火光等語(見偵卷㈠第27至28頁)、於偵查中證稱:我到的時候看到系爭房屋前面還沒有火、後面有火,而思高樂、東方、文玄工廠是一片火,十幾分鐘後系爭房屋就整個燒起來了,還有爆炸等語(見偵卷㈡第155頁)。 ④證人段孝宗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我是東方風工程行之員工,當天我的房間冒煙,我走到文玄工廠前面,看到系爭房屋中間電錶的地方起火花,之後就斷電了,東方風工程行在這個時候只有煙等語(見偵卷㈡第155至156頁)。 ⑤證人即消防員洪綉評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消防隊約於107年10月30日1時16分接受派遣後出動,到場的時候發現系爭房屋已經有火煙了等語(見偵卷㈡第155至156頁)。 ⑥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股長李勇龍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由照片5(見偵卷㈠第233頁)可以明確看到系爭房屋的火流在我們到場時已經噴出來了,思高樂的部分,是左上面有一個小的窗戶(氣窗)有一點點小的亮點是有火光,這是最先的照片,再來是照片6,人員進駐了,思 高樂上面的火光亮點就放大了,照片7火光更明顯,所以火 勢是擴大的,而在系爭房屋西側汶德用品公司前面有一台車,也可以看到前面整個大門是完整的,汶德用品公司的底下是有一點點的紅光,照片9及10合在一起觀察,思高樂是火 光是大門比較亮、低,汶德用品公司的火光比較暗,所以火是從思高樂又延燒回到汶德用品公司,這是從照片的亮度及延燒順序可以判斷的,後續火就一直向西側延燒了(東方風工程行等)。再來照片1,可以看到燒塌的情形思高樂跟系 爭房屋連接的北側屋角是亮的(靠近田的地方),還保留原來的顏色,所以研判是從系爭房屋開始起火,呈V型的火流 等語(見偵卷㈡第182頁)。 從而,上開證人證述之情節與系爭火災事故現場照片呈現之延燒情形大致相符,堪認系爭鑑定書認定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戶為系爭房屋,應屬可採。 ⑶被告固辯稱依證人盧滄紳、呂益豐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之證述,可知系爭火災事故係由系爭房屋西側延燒至系爭房屋等語。惟查,證人盧滄紳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固證稱:我約於107年10月30日2時30分許抵達系爭火災事故現場,看到東方風工程行那邊火就很大了,那時候系爭房屋的部分真的都還沒有燒起來等語(見偵卷㈡第144頁),然衡諸盧滄紳 抵達系爭火災事故現場時,距離系爭火災事故發生時之107 年10月30日1時7分,已逾1小時,是盧滄紳並未親見系爭火 災事故發生時之初期延燒狀況,其上開證述復與較早抵達系爭火災事故現場之上開證人賴品睿、郭佩伶、呂益豐、段孝宗、洪綉評到場時見歷情形之證述均有不符,是本件尚難僅憑盧滄紳上開證述,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又呂益豐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固證稱:我到的時候看到系爭房屋前面還沒有火、後面有火,而思高樂、東方、文玄工廠是一片火等語(見偵卷㈡第155頁),惟衡諸李勇龍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 中證稱:如果是思高樂先起火,會先引燃汶德用品公司,再來是思高樂、系爭房屋中間有1道40公分的排水溝,而且各 自有各自的的牆面,如果是思高樂先燒,汶德用品公司跟思高樂是共用屋頂,而且只有1個牆面,應該是汶德用品公司 先被燒。這樣就跟照片5的部分不符合,系爭房屋的部分火 勢先噴出來了,是系爭房屋跟思高樂先有火光,但汶德用品公司是暗的……思高樂是做塑膠玩具的,工廠比較開闊,很快速的燃燒,主樑是鐵架的,會被燒塌,系爭房屋內是鋼骨結構,所以沒有塌……火載量跟誰先燒沒有絕對的關係,先燒得不一定火載比較大,要看房屋的面積、內容物、結構等語(見偵卷㈡第182至183頁),可知呂益豐到場時,固看見系爭房屋尚未完全起火,然火載量既與火勢延燒之先後順序無必然關係,且若同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為起 火戶,因同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與系爭房屋間 尚有水溝,故與同段356號【思高樂股份有限公司】共用屋 頂之同段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 應會先起火燃燒,然系爭房屋出現火光時,同段356號東側 【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內部既仍未見火光,即難推認被告抗辯系爭房屋係因西側火勢延燒始起火燃燒等語為真,是被告上開所辯,尚無可採。 3.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點位於系爭房屋室內中段鋸台附近: ⑴系爭鑑定書研判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點位於系爭房屋室內中段鋸台附近,理由略以(見偵卷㈠第48至51頁): ①系爭房屋外觀北側與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 司】辦公室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辦公室塌陷牆面烤漆浪板撕裂造成開口,後門通道通往北側農路上方烤漆浪板輕微煙燻、受燒,西北側與356號【思高樂有限公司】及西南側與 356號【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以約40公分小 水溝間隔烤漆浪板、水泥板牆面,呈北側段受燒燻黑、變形嚴重,另人字樑屋頂高處呈多處變形嚴重跡象,南側烤漆浪板牆面、雨遮、鐵捲門、東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 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西側以約40公分小水溝與356號東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貼紙部】間隔; 南側烤漆浪板牆面、雨遮、鐵捲大門受燒燻黑、變色嚴重,比較鐵捲門板呈室內端受燒變色嚴重跡象,研判火流來自內部。 ②系爭房屋室內燃燒後狀況: A.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燻黑變色,東側與338號【琦美鋁 框五金行】共用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嚴重、西側輕微跡象,東側木板板材受燒碳化、燒損、燒失,殘餘物殘存地面;北側與332號西側【汶德電腦事務用品有限公司】辦公室共用 烤漆浪板牆面,牆面開口係受辦公室塌陷掀翻所致,北側夾層上物品受燒掉落不復存,地面殘存木板板材受燒碳化、燒損、燒失殘餘物。 B.西側:西南側置放五金木質樑柱受燒向北側傾倒;烤漆浪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呈南半段輕微、北半段嚴重,由鐵捲大門向北數第2根鋼柱(鐵質鷹架旁)受燒輕微變色、變形, 呈上半段輕微向西側變形跡象;由北向南數第2根鋼柱(夾 層南側端)受燒變色嚴重,呈上半段向東側(屋內)變形跡象,牆面上2道窗戶受燒掉落;夾層下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 變色、呈夾層西南側受燒碎裂,水泥板牆面由北向南數第2 及3道牆面呈向內拱起及受燒粗糙化跡象。 C.北側:夾層鋼柱、橫樑上方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輕微、下方嚴重,東側C型鋼立柱間原置放裁剪後大小不一木質板材 、回收木門受燒燒失不復存,夾層東南側玻璃、矽酸鈣板受燒燒損、破裂殘存地面,北側後門為消防人員搶救開啟,地面殘留燒損殘餘物。 D.東側:與338號【琦美鋁框五金行】共用烤漆浪板牆面受燒 變色呈夾層上方輕微、下方嚴重跡象,夾層下方中段牆面受燒變色嚴重,鋁窗受燒燒損、燒失、殘存部分鋁質窗框,呈北側輕微、南側嚴重跡象;夾層南側端牆面受燒變色呈上半段輕微、下半段嚴重跡象;中間段牆面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嚴重,夾層南側沿東側牆面通往夾層上層木質樓梯受燒燒失,下方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泛白;夾層下方南側第1組2根C型鋼立柱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呈向南側彎曲跡 象;中間段地板面近水泥牆側殘留大量碳化、燒損、燒失木材殘餘物,呈愈往北側燒失嚴重,東南側木板材料受燒倒伏,呈由北向南延燒火流跡象;由南向北數第2組鋁窗受燒燒 損、燒失,殘留窗框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跡象;東南側木板材料受燒碳化、燒損倒伏,呈北側嚴重、南側輕微延燒火流跡象。 ③火災調查人員逐層勘察、清理、復原: A.清理復原室內中間段燒失木質樓梯西側水泥地板面附近受燒燒損殘餘物情形,見電風扇及鋸片散落地板面;發現鐵質蚊香器皿;背面受燒燻黑、變色跡象。 B.清理復原室內中間段夾層東南側燒失木質樓梯下方燒損殘餘物,水泥地面殘存木質角材呈受燒碳化、燒損、燒失跡象。C.清理復原室內中間段鋸台、木材板材受燒碳化、燒損、燒失殘餘物情形;鐵質制動滾軸受燒變色,鋸台馬達、電源線、鏈條散落地面。 D.清理復原室內中間段燒失鋸台東北側、電風扇、鐵質蚊香器皿及燒失木質樓梯西側附近地板面,均有明顯受燒燻黑跡象,且地板面放置釘槍等工具;東側夾層南側端矽酸鈣板、玻璃層附近底部具受燒燒損情形。 E.勘察夾層下方中段西側窗戶受燒燒損情形見鋁質窗框、玻璃燒損、燒破、熱熔掉落於地面。 F.勘察電風扇馬達、電源延長線電源線、鋸台馬達、電源線、線圈,未見短路熔斷燒損跡象。 G.復原蚊香器皿、電風扇、鋸片等物件情形,附近水泥地板面具受燒燻黑情形。 ④查訪被告於第一次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31至133頁):「…昨天(按即107年10月29日)我們3位工作人員8時 至15時在系爭房屋裡作一個木製的高約120公分、寬100公分、長180公分的展示櫃,一個櫃子需要2個工作天,我普通還會去跑外面的事務,所以昨天2位員工把櫃子做好,我們就 一起將櫃子運送給客戶;送完後我就回到倉庫將工作後遺留木屑打掃清理,並將電扇及木工切台的電源拔除後,約17時離開工廠」。 ⑤綜合現場燃燒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與關係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分析,研判系爭房屋室內中段鋸台附近為起火處。 ⑵查系爭房屋室內物品分布位置如系爭房屋現場平面圖所示(見偵卷㈠第227頁)。衡諸系爭火災事故發生時系爭房屋內 火勢延燒情形,有系爭火災事故現場照片、位置圖附卷可參(見偵卷㈠第227至341頁、卷㈡第3至33頁),核與證人李 勇龍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問:可以確認起火點是在鋸台附近?)從火流來看應該是系爭房屋室內中段,在中段找有可能的起火原因,範圍應該是2公尺長、1公尺寬等語大致相符(見偵卷㈡第184頁),堪認系爭鑑定書認定系爭 火災事故之起火點位於系爭房屋室內中段鋸台附近,洵屬可採。 4.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原因應係系爭房屋內之蚊香引燃木屑所致: ⑴系爭鑑定書研判系爭火災事故之起火原因無法排除蚊香引燃木屑造成火災之可能性,理由略以(見偵卷㈠第51至52頁): ①經查起火處無烹煮器具,及查訪被告於第二次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97頁):「……沒有煮食」,員工蔡明道 於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17頁):「…公司內部平 時沒有煮食,也沒有炊具」,員工黃水來於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93頁):「…我們沒有在倉庫內煮食,中午 吃飯是老闆娘幫我們送飯過來」,故爐火烹調引燃火災之可能性可排除。 ②經查起火處無設置神龕,且未發現祭祀用品,及查訪被告於第二次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97頁):「…今年重 陽節後就沒有拜拜了,一年當中只有祭拜地基主的時候會燒金紙,燒金紙也不會在屋內燒」,故敬神祭主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③經查起火戶無投保火災保險,且經查災戶門窗無遭人破壞侵入現象,並證物2經本府消防局鑑析未檢出易燃液體成分, 故縱火引燃火災之可能性可排除。 ④查訪被告於第一次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33頁): 「…我及員工黃水來、蔡明道等3人都沒有抽煙習慣」,及 員工黃水來於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91頁):「… 我及同事蔡明道、老闆等3人都沒有抽煙習慣,我個人已經 戒菸20年了」,現場未發現任何菸蒂、菸灰缸等殘跡,故菸蒂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小。 ⑤經查起火處附近1台電風扇及鋸台馬達電源線,初步未發現 疑似短路熔斷燒損跡象,採證後送內政部消防署鑑析結果為:A.電線證物中發現之實心線標示熔痕A-2及花線A-3依巨觀或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固化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B.馬達B、C、D線圈皆未發現層間短路痕;及查訪被告於第二次 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95頁):「…下班總開關沒 有關閉,我下班有去將鋸台、電風扇的插頭拔除;沒有異常情形」,員工蔡明道於談話筆錄中陳述(見偵卷㈠第115頁 ):「…平時公司用電情形正常,電源開關無跳脫情形」,故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小。 ⑥經查室內中間段燒失鋸台東北側、電風扇、鐵質蚊香器皿及燒失木質樓梯西側附近地板面,均有明顯受燒燻黑跡象,且地板面放置釘槍等工具,研判火災前室內中段鋸台附近施工工具並未收納及地板面遺留有具受燒燻黑物料以致災後地板面遺留受燒燻黑跡象,及起火處附近地面發現有蚊香器皿正面及背面均有受燒燻黑跡象,又該蚊香器皿位於鋸台附近,易有木屑殘留,研判蚊香引燃木屑造成火災之可能性無法排除。 ⑵又證人李勇龍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問:被告堅持當天沒有點蚊香,當天15時就下班了,火勢是半夜才燒起來的,不是蚊香引起的,為何系爭鑑定書認為是蚊香引起?)我們了解被告是受災戶,我們只是事後的研判,沒有辦法親眼看到過程,我們就先用很多證據定下起火戶,再到起火戶內部作研判,初步排除起火戶南側,因為比較輕微(照片83至86),再來就是北側段有夾層,跟鋸台感覺比較嚴重,當時有問被告,被告說在照片89的部分西側有燒損比較嚴重的情形,被告說這是有音響、電風扇、垃圾,電器用品的部分,鑑定人員也有檢視,靠近汶德用品公司也沒有電源配置,我們照火流認為是在系爭房屋室內中段比較可能是起火點,再來做排除,在清理鋸台的時候就有清理到蚊香,而鋸台內的電線部分鑑定是沒有短路的情形,現場只有一個蚊香是無法排除的」、「(問:有辦法從蚊香盒的情形,看得出來蚊香盒有直接受燒?)是沒有辦法看得出來,但是從照片117跟118的部分,底地板有受燒、燻黑的跡象,照片128有一 個牌子1的旁邊(前面)就是我們將蚊香盒拿起來的地方, 這個地板也是燻黑的,蚊香是在照片118矽酸鈣板、木材薄 板即玻璃碎片前面地板,前面地板黑黑的一塊找到的」、「(問:認為起火可能是蚊香造成,是認為蚊香的火花沾到什麼易燃物?)系爭房屋內木屑及蚊香放的情形,我們無法去做還原,如果有一定的木屑量或可燃物,有一定的火源可以引燃的物質,就有可能引燃,所以蚊香是無法排除的」、「(問:思高樂的鐵架都被燒塌,為何認為是起火點的蚊香盒沒有壞掉?)起火點燒的時候就把可燃物質燒光了,而蚊香盒是鐵的,要1000多度才會燒熔,助燃如果是木屑,大約 200多度就被燒掉了,當然不會燒壞蚊香盒。思高樂的鐵架 是另外的問題,就火載量、空間、內容物,所以火燒比較大,兩個環境因素不能這樣做比較的」等語(見偵卷㈡第184 至185頁)。 ⑶綜上,系爭鑑定書已就排除炊食、人為、祭祀、菸蒂、電氣等因素為系爭火災事故發生之原因,詳細說明判斷之依據及理由。衡諸火災原因之鑑定,常因火災現場燒燬、燒失而無法取得確切之證據用以確認火災發生之原因,故火災鑑定方式通常係以排除法為之,於排除其他可能發生火災之原因後,所留存之因素即可判斷為最具可能性之結論,此乃火災鑑定之特色。又鑑定人員係於系爭房屋室內中段鋸台附近地面發現蚊香器皿,且蚊香器皿之正、背面均有受燒燻黑跡象,有系爭房屋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㈠第333至341頁、卷㈡第3至27頁),被告復於李勇龍訪談時稱:我們鋸台是朝 南向工作,電風扇是擺置於鋸台東北側往門口方向吹,鋸台的木屑會留在鋸台下的收集盒,所以噴出來的量不多,當天沒清裡面的,當天我有清理地板面的木屑約一個畚斗的量,都是細的木材比較多等語(見偵卷㈠第195至197頁),足見系爭火災事故發生前,系爭房屋室內中段鋸台附近,確有蚊香、木屑等足供燃燒之介質存在,是系爭鑑定書認定無法排除蚊香引燃木屑引起系爭火災事故之可能性,並無明顯違誤。此外,李勇龍對系爭鑑定報告認定起火原因之過程、理由已證述明確,業如上述,則系爭房屋室內蚊香引燃木屑,應係造成系爭火災事故發生之原因,足堪認定。被告固抗辯系爭鑑定書仍無法確認系爭火災事故是否係因系爭房屋內蚊香延燒所致等語,然被告既未舉證證明系爭鑑定書之認定有何違誤,則其上開所辯,即難堪採。 5.被告對於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應有過失: ⑴經查,被告為方圓裝潢行之負責人及系爭房屋之使用人,且以系爭房屋作為方圓裝潢行之倉庫使用,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對於系爭房屋內之設備、物品,應負有維護、管理以避免危險發生之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衡諸被告於另案刑事案件偵查中稱:107年10月29日我、黃水來、蔡明道都有到系 爭房屋工作,我於同日10時許離開系爭房屋,中午我有拿便當回去,並在系爭房屋聊天,15時許黃水來、蔡明道完成工作我就進到系爭房屋內幫忙搬貨,後來我就開車離開去送貨,送貨完16時許我又回去系爭房屋打掃,當時黃水來、蔡明道已經下班了,我一直到17時許才離開系爭房屋等語(見偵卷㈡第122頁)、於另案刑事案件審理中稱:師傅一般都會 關電源,但是我比較謹慎我都還會再巡視,而且地方是我的,我遙控器也沒有隨便交給別人等語(見另案刑事案件卷第57頁),可知被告如有聘請師傅至系爭房屋工作,離開時負責巡視場所,確認相關設備、物品安全之人均為被告,且系爭火災事故前一日,被告確為最後離開系爭房屋之人,是被告對於系爭房屋內電器、蚊香等危險源,應負有監督及防免發生危險結果之作為義務。基此,被告使用系爭房屋置放木質物品,並可預見有使用蚊香之可能,且依一般人之通常智識及生活經驗,應可知悉蚊香之火星如引燃可燃物,可能引發火災,是被告於系爭房屋內點燃蚊香之情形下,自應防免蚊香火星擴散,並於使用完畢後,確保蚊香熄滅。又系爭火災事故係因系爭房屋內蚊香引燃木屑所致,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被告於107年10月29日17時許離開系爭房屋前,並 未詳實確認系爭房屋內是否有點燃蚊香,亦未完善清理系爭房屋內之木屑等易燃物,始致系爭火災事故發生,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自有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過失。 ⑵被告固抗辯被告並未點燃系爭裝潢行內之蚊香,亦於離開系爭裝潢行前巡視確認電源線有無拔除、是否有點燃蚊香,並清理垃圾及木屑等語。惟查,參諸被告與李勇龍訪談時稱:鋸台的木屑會留在鋸台下的收集盒,所以噴出來的量不多,當天沒清裡面的,當天我有清理地板面的木屑約一個畚斗的量,都是細的木材比較多,我在打掃清理時沒有注意到蚊香鐵盤等語(見偵卷㈠第195至197頁),足見被告於107年10 月29日17時許離開系爭房屋前,並未完全清除鋸台收集盒內之木屑,亦未注意蚊香鐵盤內是否有尚未完全熄滅之殘餘蚊香。此外,被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已盡監督、防免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則被告上開所辯,尚難堪採。 6.系爭貨車之滅失與系爭火災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經查,系爭火災事故發生,致系爭貨車因受火勢延燒而燒燬滅失,堪認系爭貨車之滅失與系爭火災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固抗辯被告於系爭火災事故發生後已立即通知文玄公司,惟因文玄公司未於第一時間移動系爭貨車,始致系爭貨車滅失,故系爭貨車之滅失與系爭火災事故應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然查,衡諸被告與李勇龍第一次訪談時稱:系爭火災事故發生時之107年10月30日1時7分許,我在住處睡 覺,是房東黃采琳約同日5時許通知我,我才知道,我就趕 到現場去等語(見偵卷㈠第131頁),可知被告係於系爭火 災事故發生後約4小時,始知悉系爭火災事故發生並趕抵系 爭火災事故現場,足認被告並未於系爭火災事故發生時,立即通知文玄公司。此外,被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則本件尚難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上開抗辯,應不足採。 ㈡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96條、第213條第3項、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過失導致系爭火災事故發生,致格上公司所有之系爭貨車滅失,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自應對格上公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格上公司前以系爭貨車為保險標的,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原告於系爭貨車因系爭火災事故而燒燬後,已賠付格上公司932,400元,及系爭貨車滅失時之 財產價值為932,400元等事實,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揆諸 前開規定,原告代位格上公司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貨車滅失之損害932,400元,洵屬有憑。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為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應自原告催告請求被告給付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遲延利息。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9年5月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 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09年5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保險 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32,400元,及自109年5 月9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