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林柏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冠賢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給 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萬9500元【即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