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林柏榮、杜冠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杜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具狀(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5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三、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單2紙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