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秉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彥彬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20日109年度訴字第 1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係請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以在網路刊登民事判決書之方式回復被上訴人受侵害之名譽,業經本院為駁回之判決,是上訴人既未受不利判決,即無上訴利益可言,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