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4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何秉峯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科祿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彥彬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楊彥彬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2日之裁定(駁回抗告人即被告之上訴)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廖明瑜